公安部關于實施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
公通字〔2016〕17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shēng)産建設兵團公安局:
行政處罰是公安機關行使的重要執法權,處罰裁量是否合理、适當,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對于規範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切實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确實施,提高公安機關執法質量和公信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也是貫徹落實黨中(zhōng)央、國務院要求,推進公安機關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爲促進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實,現提出以下(xià)指導意見:
一(yī)、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含義和内容
(一(yī))本指導意見所指的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内,根據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處罰以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選擇适用的權限。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公安機關法定裁量權的具體(tǐ)化,是公安機關結合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zhōng)關于行政處罰的适用條件、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予以細化而形成的裁量細則。
(二)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依據,法律、法規之間不一(yī)緻,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yī)緻的,按照《立法法》和有關法律适用規則處理。
(三)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yī)般包括法律依據、違法行爲名稱、違法情節和處罰幅度四個方面,主要細化、明确以下(xià)内容:
1、可以選擇處罰種類的,列出選擇處罰種類的裁量情形;
2、有處罰幅度的,列出2至3個裁量階次,處罰幅度較大(dà)的,可以列出3個以上的裁量階次;
3、對“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等違法情節僅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确裁量情形;
4、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明确單處或者并處的裁量情形。
(四)裁量基準作爲公安機關行使法定裁量權的一(yī)般性指引,不在行政處罰決定書(shū)中(zhōng)援引。
二、裁量基準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yī))合法性原則。堅持合法性爲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處罰種類和幅度,不予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形有規定的,不得突破其規定。
(二)合理性原則。實施裁量基準制度是爲了合理規範而非剝奪裁量權,應當根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要求,從違法行爲的目的、動機、方式以及違法行爲的性質、對象、次數、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節和階次,避免僵化、機械執法。
(三)科學性原則。根據執法實踐中(zhōng)已經或者可能遇到的具體(tǐ)情況,對法律、法規、規章中(zhōng)規定的适用條件、情形等進行細化、量化,做到符合客觀事實,具有可操作性。
緊密結合實際,重點針對執法實踐中(zhōng)常見、多發或者法律規定較爲原則、裁量幅度較大(dà)的違法行爲制定裁量基準,對不具備細化、量化條件的,可以不作細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則規範。
三、裁量基準的制定主體(tǐ)、備案和修改完善
(一(yī))制定主體(tǐ)。裁量基準原則上由設區的市(地、州)以上的公安機關制定。
上級公安機關已經制定裁量基準的,下(xià)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對相關内容予以補充或者細化,但不得與之相沖突。對地方性立法規定的公安行政處罰事項,由當地公安機關制定裁量基準。
(二)備案。下(xià)級公安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應當報上一(yī)級公安機關備案。
(三)修改完善。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裁量基準定期評估、清理制度,及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公安機關裁量基準的變化以及執法實踐需要對裁量基準進行修改、廢止和補充。
四、裁量基準的适用
(一(yī))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辦案中(zhōng)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收集與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嚴格依據證據準确認定裁量情節,合理适用裁量基準。
(二)公安機關适用裁量基準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得因與違法行爲不相關的因素區别對待當事人。
(三)違法行爲人具有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但裁量基準未規定相關情節的,應當根據法定處罰幅度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四)對具有多個裁量情節的,在調節處罰幅度時一(yī)般采取同向情節相疊加、逆向情節相抵減的方式,也可以将對整個案情影響較大(dà)的情節作爲主要考慮因素。
對違法行爲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即使同時具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yī)百三十六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從重情節,也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具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yī)百三十六條第一(yī)至三項規定情節的,不應認定爲違法行爲輕微。
對于有從重情節的違法行爲人,同時有立功、主動投案并如實陳述自己違法行爲等情節,需要在“減輕或者不予處罰”之間選擇認定的,原則上認定爲“減輕處罰”。
違法行爲人同時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應當分(fēn)别裁量,在具體(tǐ)裁量時互不作爲從重情節。
(五)對于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專門條款将從重處罰情節規定爲獨立的違法行爲的,如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毒等,對該有關行爲按照專門條款的規定處罰,處罰裁量時不再将教唆、誘騙等情節作爲從重處罰情節。
(六)公安機關在辦案中(zhōng)應當将實質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事項作爲聽(tīng)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重點,并在詢問筆錄或者行政處罰告知(zhī)筆錄中(zhōng)予以體(tǐ)現;在行政處罰内部審批報告或者審批表中(zhōng)說明裁量基準适用情況,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shū)中(zhōng)明确處罰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包括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等情節,增強說理性。
(七)違法行爲适用的裁量基準與刑事案件追訴标準接近的,應當首先查證該行爲是否涉嫌犯罪,防止以罰代刑,放(fàng)縱犯罪行爲。
(八)不得對裁量基準作出前後不一(yī)緻的解釋,事實認定和法律适用不得反複無常。個别案件确實不宜适用裁量基準的,可以突破裁量基準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但應當有充分(fēn)的理由,并履行更加嚴格的審核審批、集體(tǐ)議案等程序。
五、裁量基準制度的監督指導
(一(yī))裁量基準的制定主體(tǐ),特别是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定期整理、編發适用裁量基準的典型案例,通過具體(tǐ)案例指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合理行使。
各地公安機關應當逐步将裁量基準嵌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信息系統,以信息化手段保障裁量基準制度的實施。對需要社會公衆普遍知(zhī)曉的重大(dà)行政處罰決定要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kāi),自覺接受社會對處罰裁量權的監督。
(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案件法制審核、行政複議等途徑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并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對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構成違紀違法的人員(yuán),應當依據有關紀律規定及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各省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建立、落實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組織、實施,對工(gōng)作中(zhōng)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