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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落實《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和有關文件精神,内蒙古公安消防總隊決定,自2014年10月27日起,撤銷“内蒙古自治區産品質量監督檢驗第十七站”。從即日起,所有涉及“内蒙古自治區産品質量監督檢驗第十七站”相關文件全部廢止;除此前已受理并繳費(fèi)的項目外(wài),不再受理新的檢測業務。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
2014年11月4日